首頁 食安資訊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食品法規

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

🎯影響對象:

 

  • 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
  • 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製造、加工、調配業者
  • 殼蛋、花生及其製品之輸入業者
  • 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或於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知食品業者

 

💡本次公告修正重點如下

 

監測計畫執行規模及期程

  • 資本額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新增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且從業人員五人以上之食品工廠,自一百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僅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稅籍登記業者或取得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且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應辦理檢驗執行範圍及期程

  • 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新增衛生主管機關抽驗食品、食品添加物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 輸入業:新增殼蛋、花生及其製品、同貨品分類號列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經邊境檢驗不合格次數達二次者。
 

原文發布日期:2025/10/08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