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市售食品含「鮮乳」字樣標示常見問答集
🎯影響對象:
- 乳製品輸入、製造、販售業者
💡本次QA問答集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 QA1:定義使用得標示為「鮮乳」者為乳原料且為內容物中乳原料序位第一者,品名方得標示為「鮮乳OO」。
- QA23:使用「生乳」、「還原牛乳(乳飲品)」為乳原料者,因其乳原料非屬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之「鮮乳」,外包裝不得標示為「鮮乳OO」。
- QA5:倘未使用「鮮乳」為原料之產品,其商標上之文字敘述、圖樣整體表現倘有涉及不實、誇大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則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28 條規定。

原文發布日期:2026/4/13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