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關食安!!中市府加強水產品抽驗與標示查核 守護民眾食安權益
臺灣四面環海,水產品為民眾飲食中重要食材之一,為確保市售水產品衛生安全與標示資訊正確,自114年起至今已完成209家業者查核,共查核標示373件及抽驗動物用藥殘留107件,共查獲4件未依規定標示,均已依法處辦,食安處表示,將持續強化市售與網購水產品抽驗及標示查核,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
為防範進口牡蠣混充國產蚵及低價魚假冒高價魚販售等不實標示行為,食安處執行「市售牡蠣產地標示稽查」及「特定魚種品名標示專案」,涵蓋超市、傳統市場、美食街與網購平台等通路,輔導業者落實原產地與品名正確標示;迄今,已查核牡蠣標示203件、特定魚種品名61件及其他水產品109件,已查獲4件不符規定,其中1件產品標示不符合規定,其產品脂肪含量未達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所規定的含量,且一般食品亦不得任意進行「高蛋白」宣稱,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裁罰新臺幣4萬元,另外3件產品外包裝未有中文標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已移請來源地衛生局依法處辦。
另外,食安處也持續針對後市場進行抽驗,114年1~11月共抽驗水產品107件(其中32件為生鮮或冷凍魚類),檢測動物用藥殘留,結果全數合格。12月將再完成28件魚類產品抽驗,維護民眾食品安全。
食安處指出,完整包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內容物、淨重、食品添加物、製造或進口商資料、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基改原料與保存條件等,字體大小各不得小於0.2公分且應不易脫落;散裝食品則應使用卡片、懸掛、立(插)牌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等,若未依規定標示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可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涉及特定魚種品名誤用或標示與實際情況不符,如將「圓鱈」、「扁鱈」標示為「鱈魚」,則屬標示不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最重可處400萬元罰鍰;若使用動物用藥,應確實遵守用藥相關規定、販售業者應向供應商索取自主檢驗報告、保留食材進貨收據;若產品檢出動物用藥不符規定,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可處責任業者6萬元至2億元罰鍰,業者也須依衛生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回收、報廢或銷毀。
食安處呼籲,消費者選購水產品時應掌握三大原則:一、確認標示資訊是否完整;二、優先選擇信譽良好品牌;三、如有疑慮,可向業者釐清來源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最後,也提醒業者應落實標示義務及動物用藥相關規定,建立誠信經營形象,共同打造透明安心的消費環境,相關查核結果可至「臺中食藥安智慧雲-食安GIS專區」(https://gov.tw/eyJ)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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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