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有關自菲律賓、韓國、日本及泰國輸入肉類罐頭,自114年10月1日(出口日)起應來自食藥署核准輸入設施一事,轉請查照。
          🎯影響對象:
- 自菲律賓、韓國、日本及泰國進口農畜漁產品、加工食品、進口肉品之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 為落實對輸臺生產設施資訊之確認,食藥署業向旨揭4國確認曾有輸臺紀錄之肉類罐頭工廠清單資訊,並為予輸入業者適當緩衝期,自114年10月1日(出口日)起,自旨揭4國輸入肉類罐頭應來自食藥署核准輸入設施。
 - 依據「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應檢附輸出國官方證明文件」,輸入肉類罐頭應逐批檢附雙邊官方議定之官方證明文件,並記載有指定設施資訊,該指定設施亦均應為該署核准輸入設施。
 - 該署核准輸入禽畜動物肉類產品之國家、產品型態、生產設施清單及製造廠代碼填寫說明等資訊,可至該署網站/業務專區/邊境查驗專區/禽畜肉品管制措施/相關連結項下查詢。
 
⚠️注意事項:自114年10月1日(出口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