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自115年10月6日至115年11月5日止(以出口日期為准),停止日本1家製造廠「SANGOKUDO CO., LTD.」之貨品分類號列「0807.19.90.00.5 其他鮮瓜類」之產品輸入查驗申請,與產品採行之邊境管制措施,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食品法規

自115年10月6日至115年11月5日止(以出口日期為准),停止日本1家製造廠「SANGOKUDO CO., LTD.」之貨品分類號列「0807.19.90.00.5 其他鮮瓜類」之產品輸入查驗申請,與產品採行之邊境管制措施,詳如說明,轉請查照。

🎯影響對象:

  • 輸入農畜漁產品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 日本輸臺貨品分類號列「0807.19.90.00.5 其他鮮瓜類」產品多次不符合我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之規定,為維護我國消費者飲食安全,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27條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34條規定,停止旨揭產品輸入查驗申請1個月。停止輸入查驗申請期間,如新增檢驗不合格製造廠,本署不排除併同停止其輸入查驗申請。

  • 為確保輸入產品之衛生安全,針對旨揭管制措施屆期後,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採逐批查驗,檢驗農藥殘留,並依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調降管制措施。依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採逐批查驗之產品,報驗義務人應再繳納檢驗費。
  • 依食安法第7條規定,食品輸入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加強輸臺產品管控及供應商管理,如屬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及應辦理檢驗之對象,應依規定辦理並保留相關紀錄,確保輸臺產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食品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違反前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注意事項:無。
 

原文發布日期: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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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整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