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農業部修正發布「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影響對象:
- 出口水產品至美國之業者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申請資格與程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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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銷美國之水產品必須向 農業部漁業署 申請輸美資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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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請對象包含:漁船漁業人、遠洋經營者、定置漁業人、養殖業者及出口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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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附來源證明、交易資料與相關作業文件;調製產品需說明加工製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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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核發後 2 個月內須完成核銷或註銷,可申請展延。
不予核發與違規風險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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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不全、來源不明或數量不符實際卸魚量者,不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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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刺網漁業、IUU 漁船、禁捕物種或拒絕檢查者,一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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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業者未申報放養量或加工重量異常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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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發證明未依期限核銷,將影響後續申請資格。

⚠️注意事項:即日生效
原文發布日期:2026/1/29
資訊來源: 農業部漁業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