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農業部修正發布「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食品法規

農業部修正發布「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

🎯影響對象:

 

  • 出口水產品至美國之業者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申請資格與程序重點

  • 輸銷美國之水產品必須向 農業部漁業署 申請輸美資格證明書。

  • 可申請對象包含:漁船漁業人、遠洋經營者、定置漁業人、養殖業者及出口業者。

  • 申請須附來源證明、交易資料與相關作業文件;調製產品需說明加工製成率。

  • 證明書核發後 2 個月內須完成核銷或註銷,可申請展延。


不予核發與違規風險重點

  • 文件不全、來源不明或數量不符實際卸魚量者,不予核發。

  • 涉及刺網漁業、IUU 漁船、禁捕物種或拒絕檢查者,一律駁回。

  • 養殖業者未申報放養量或加工重量異常者,不得申請。

  • 已核發證明未依期限核銷,將影響後續申請資格。

 
⚠️注意事項:即日生效

 

 

 

原文發布日期:2026/1/29

資訊來源: 農業部漁業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