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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法規

關務署認定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屬不可抗力之事由,依關稅法第63條規定廠商申請沖退原料稅期限展延1年。

🎯影響對象:

 

  • 「外銷出口至美國」之業者

 

💡本次公告重點如下

 

  • 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核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1年。
 
⚠️注意事項:廠商依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關務署洽辦。

 

 

 

原文發布日期:2025/10/20

資訊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