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關務署認定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屬不可抗力之事由,依關稅法第63條規定廠商申請沖退原料稅期限展延1年。
🎯影響對象:
- 「外銷出口至美國」之業者
💡本次公告重點如下:
- 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核屬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所定不可抗力之事由,廠商於該政策評估及實施期間,致無法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申請期限准依同條第4項規定展延1年。

⚠️注意事項:廠商依展延沖退稅期限,仍請於關稅法第63條第3項所定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向關務署洽辦。
原文發布日期:2025/10/20
資訊來源: 財政部關務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