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預告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草案
🎯影響對象:
- 所有食品業者
💡本次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 責任廠商應建立回收小組,使其負責回收及銷毀相關計畫之執行。
- 回收銷毀計畫應包含責任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品名、包裝、型態、批號、進銷存紀錄、回收原因、預計完成日期、保管地點及最終處置。
- 回收產品及其庫存品之置放,應與其他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有效區隔並明顯標示。
- 回收進度應每日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系統(非登不可)登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監督責任廠商執行回收銷毀作業。
- 回收銷毀紀錄應以紙本或電子檔保存至少五年。

⚠️注意事項: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自114年5月23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原文發布日期:2025/5/22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