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Q&A問答集(114年8月修訂)
食品法規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Q&A問答集(114年8月修訂)

🎯影響對象:

 

  • 所有食品業者

 

💡本次QA問答集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 QA5:定義離地措施。
  • QA7:說明若有實際需求,清潔區可在特定條件下設置捕蟲燈。
  • QA8:燈具裝設於作業線上或食品上方,其設計若足以預防燈管破裂時玻璃碎片或其他雜物污染食品,不加裝燈罩尚符合GHP準則規定。
  • QA16:明確說明手部有膿腫、瘡傷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QA18:說明食品從業人員配戴口罩,以防止口沫及鼻中異物污染食品為目的,得選擇適當口罩配戴;食品製造業之食品從業人員於製程中應戴口罩。
  • QA21:業者應自行尋找,防止調理即食食品之手部同時接觸金錢之方式。
  • QA22:業者自行辦理內訓時,講師應符合之條件規定。
  • QA29:輸入業者亦應指派管理衛生人員,且應符合食品從業人員訓練之規定。
  • QA30:重申原材料拆除包裝後分裝至另外容器,應載明品名、日期或具可供辨識及追溯資訊。
  • QA32:訂定改變食品貯存或運輸溫度之原則。
  • QA33:食品輸入業之倉儲、運輸及客訴案件應符合GHP規範。
  • QA34:無菌操作台不能當作為與其他檢驗場所為有形之區隔。
  • QA43:食品物流業應訂包括倉儲及運送管制之物流管制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並作成紀錄,並應於收貨、裝貨、理貨或卸貨之一的時機,抽測運輸車廂內環境溫度及記錄。
  • QA47:說明GHP第25條規範對象為食品外送平台業者。
  • QA48:外送員如員「取得」及「交付」食品時,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或其他污染食品之行為裁處對象為「外送平台業者」。
  • QA62:餐食溫度降至60℃以下進入危險溫度帶時,當室溫放置時即應儘速食用,如欲放入冰箱冷藏備用,應於2小時內及時冷藏。
  • QA75:陶瓷、金屬、玻璃、紙類及其他材質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皆應依規模於公告內之日期起符合GHP之規定。
 
 
⚠️注意事項:食品業者不論規模大小,皆應詳閱GHP之規定,並參照QA問答集據以執行以符合規範,如有疑義或建議建議可藉由本平台或自行向主管機關反映。

 

 

 

原文發布日期:2025/8/28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