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7-9月執行結果
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114年度7-9月總計完成抽驗307件食品重金屬,包含26件食米及其他穀類、78件蔬果植物類、69件水產品、14件禽畜產品、39件蛋品及其加工品、41件嬰幼兒食品、9件油籽類、7件食用油脂、5件罐頭食品、5件飲料類、4件堅果類、4件果凍及果醬、2件乳品、2件盛裝飲用水、1件食鹽及1件蜂蜜。其中「百合-日本(新鮮)」、「澎湖丁香魚」、「海膽」等3件檢出重金屬鎘與規定不符,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無產品可供複抽驗,後續列為加強管理;1件「鮮百合」、1件「百合」、1件「旗魚」及2件「巴西蘑菇」因業者無法提具來源資料,所轄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共裁處新臺幣15萬元整罰鍰。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倘「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及「對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分別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沒入銷毀。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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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