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美食外送平台暨雲端廚房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因應國人飲食型態轉變及餐飲運輸服務業興起,國人使用網路美食外送平台APP訂餐日益頻繁,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於108年9月19日訂定「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亦於114年6月4日公告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增訂外送平台業者之衛生管理規定,業者應遵循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令。為督促平台業者、合作之餐飲業者、外送服務員落實品質及衛生管理,食藥署於1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度美食外送平台暨雲端廚房餐飲業稽查專案」。
本次專案分別針對「美食外送平台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雲端廚房業者」、「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進行查核。在美食外送平台業者部分,共稽查6家,於食品業者登錄、定型化契約及消費者申訴處理流程等查核項目均符合規定。
另針對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飲業者及雲端廚房業者,共計稽查343家,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初查主要缺失有從業人員個人物品未專區存放、食品從業人員未依規定體檢、作業場所不潔等,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皆複查合格。查核相關菜單及食品標示,查獲2家業者標示不符規定,另查獲1家業者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共計新臺幣9萬元。本專案共抽驗349件成品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及12件米麵濕製品檢驗邦克列酸,其中1件紅茶複抽驗仍不符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由所轄衛生局依法裁處新臺幣3萬元,1件產品初抽驗不合格,經地方政府衛生局命業者限期改正後,複抽時業者已停售該產品,無同類產品可供複抽檢驗,地方政府衛生局將不定期前往稽查及抽驗,其餘359件皆符合規定。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務員部分,共查核133位外送服務員運送作業衛生情形,查核結果均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規定。
食品業者倘標示不實,涉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公告應投保之食品業者,倘經查獲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則可依食安法第13條暨第47條第5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中央及地方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衛生稽查,倘查獲違規事項,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的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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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