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國際觀光及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HACCP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為提升國際觀光及五星級旅館內餐飲服務之衛生安全,依據「旅館業附設餐廳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國際觀光旅館或經評鑑為五星級之旅館其附設餐廳中至少應有一間餐廳導入並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準則,為把關旅館內餐飲食品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5年度國際觀光及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HACCP稽查專案」。
本專案共計查核48家國際觀光及五星級旅館附設餐廳,稽查項目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標示、產品責任保險、逾期食品、專門職業及烹調技術士持證比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準則等;其中1家GHP經限期改正後仍不符規定、2家食品標示不合格、3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及3家業者未設置專門職業人員、1家專門職業人員未完成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課程、1家技術證照人員未完成衛生講習,上述違規業者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共計裁處新臺幣46.6萬元;本專案同時抽驗成品、生魚片及米麵濕製品等,共計108件進行檢驗,皆符合規定。
食品業者查核GHP不符合規定,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依同法第44條處新臺幣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特定食品標示倘不符食安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設置專門職業人員、未完成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相關課程及未完成衛生講習,違反食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餐飲業者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並落實衛生自主管理、加強食材先進先出及直接供應飲食標示規定等措施;另提醒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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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