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聞
115年度市售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4-6月執行結果
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地方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測國內市售食品中重金屬含量,並參酌歷年監測結果、國內食品相關法規修正、環境監測結果及國人飲食習慣等,滾動式調整年度監測食品類別及檢驗項目。
115年度4-6月總計完成抽驗308件食品重金屬,包含24件食米及其他穀類、86件蔬果植物類、58件水產品、8件禽畜產品、29件蛋品及其加工品、60件嬰幼兒食品、4件盛裝飲用水、5件罐頭食品、1件食鹽、3件乳品類、5件飲料類、9件堅果類及油籽類、6件食用油脂、4件蜂蜜、1件食用冰塊、3件果凍及果醬、2件巧克力及可可粉。結果305件合格,另3件初抽驗結果(2件蔬果植物類、1件水產品)檢出重金屬與規定不符,複抽驗無產品再供抽驗,惟業者因無法提具來源資料或業者提供資料不實,涉違反食安法規定,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裁處共計12萬元。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倘「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或「對本法規定應提供之資料,拒不提供或提供資料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11款及第1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又依同法第52條規定,不符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所定衛生標準,其產品及以其為原料之產品,應予回收銷毀。食藥署將持續規劃執行食品中重金屬監測計畫,倘經抽驗與規定不符者,則移請產品所在地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辦,並將其列為後續加強稽查輔導對象,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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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