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水產加工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5年水產加工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共完成查核 60家水產加工食品製造業者,並抽查123件產品標示及抽驗97件產品或原料,其中1家GHP、HACCP及電子申報複查不合格、4家未設置或核備衛生管理人員、1家專門職業人員未於廠內執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職責、1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及1件產品抽驗結果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前述不符規定者,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56萬元整罰鍰,餘者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本次專案實地查核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等項目,並抽驗產品或原料。
水產加工食品業者應確保其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電子申報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未設置或核備衛生管理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專門職業人員未於廠內執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職責,涉違反食安法第1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抽驗結果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與衛生,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相關查核事項,如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
網址:連結
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