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五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影響對象:
- 需使用「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及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進行檢驗之業者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修正及增列因得克等十五種農藥七十八項殘留容許量;配合敘明部分作物類別之排除作物品項;作物名稱「巴西栗」修正為「巴西堅果」。(修正規定第三條附表一)
- 「諾麗果」增列屬大漿果類;「紫蘇花穗」增列屬草木本植物;「巴西豆」修正為「巴西堅果」。(修正規定第六條附表五)
動物產品中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 參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二條)。
- 修正及增列賽滅寧等十種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並按英文字母順序,調整農藥於禽、畜產品之殘留容許量排序。 (修正條文第三條)

原文發布日期:2025/11/26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