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之汙染途徑與防治措施
一、台灣爆發首例非洲豬瘟
2025年10月22日,台中市梧棲區一家養豬場被驗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反應,這是台灣首例本土豬隻檢出非洲豬瘟案例,引發全台高度關注。事件爆發後,中央及地方政府迅速啟動一系列應對措施,旨在控制疫情蔓延,保護台灣養豬產業。非洲豬瘟是一種由非洲豬瘟病毒引起的急性和高度接觸性傳染病,可感染家豬和野豬,死亡率可高達100%。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報告顯示,非洲豬瘟首次於1921年在肯亞被發現,並已在非洲、亞洲、美洲、歐洲和大洋洲等地區多次爆發,自2007年起在歐亞地區呈現快速擴散趨勢,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已將非洲豬瘟列為需要通報的動物重大傳染病。儘管已有上百年歷史,但至今尚未有可供全球推廣使用的商業化疫苗和抗病毒藥物。
二、非洲豬瘟之特性、症狀與檢驗
非洲豬瘟與一般豬瘟都是由病毒引起的一種高度傳染性之豬隻疫病,然而一般豬瘟是由RNA病毒的黃病毒科引起的疫病,非洲豬瘟是由DNA病毒的病毒科所引起的一種疫病。非洲豬瘟不會傳染給人類,並不會人畜共通傳染,因此食用受感染豬肉製品不會造成感染,對人體健康無直接影響。
感染非洲豬瘟對豬隻之症狀,包括食慾不振,精神沉鬱,高燒、皮膚、耳朵、腹部和腿部出現紫紅色斑點,可能出現呼吸窘迫、嘔吐、下痢、血便,並伴隨全身內臟出血,尤其以淋巴結、腎臟和腸黏膜最為明顯。
感染非洲豬瘟檢驗方法包括核酸檢測、病毒分離(與豬紅血球試驗結合)或檢驗血清抗體。其中以核酸檢測最敏感,可有效檢測出持續感染的動物,適用於保存不佳的檢體。病毒分離是將採集的組織樣本(如脾臟、淋巴結)接種於細胞培養,再進行血球吸附試驗 (HAD),若豬紅血球會吸附於被感染的細胞表面,表示檢出病毒。血清抗體檢測為透過檢驗豬隻血清中的非洲豬瘟抗體來診斷。
三、非洲豬瘟病毒之傳染途徑
非洲豬瘟的潛伏期因病毒株和豬的品種而異,一般為3至19天。感染豬的病程可分為極急性、急性、亞急性和慢性四種。極急性病例表現為突發高燒和突然死亡,沒有其他症狀。急性病例表現為高燒、食慾尚存、臨死前食慾減退、呼吸急促、精神狀態惡劣、四肢、耳朵和皮膚發紫、嘔吐、腹瀉,病程約為7天。亞急性病例表現為持續高燒,持續3至4星期。慢性病例症狀不明顯,病程可持續數月。
非洲豬瘟有多種傳染途徑:1.廚餘:未煮熟或未妥善處理的廚餘可能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直接餵食或間接傳播。2.人員:前往疫區後,若未經徹底清潔消毒,其衣鞋、器械等可能夾帶病毒,造成傳播。3.車輛:載運豬隻或廚餘的車輛,若未徹底消毒,也可能成為傳播媒介。4.動物傳播:豬隻直接或間接接觸染病豬隻的分泌物和排泄物。5.蜱蟲叮咬:受病毒感染的蜱蟲叮咬豬隻也會傳播病毒。6.豬肉製品:食用來自疫區的豬肉、香腸、火腿等產品,或接觸遭污染的豬肉製品,都可能造成感染。
四、非洲豬瘟之防治
防堵非洲豬瘟的策略需從「邊境管制」、「國內防疫」、「豬隻健康監測」、「強化通報機制」和「銷毀與處置」等方面著手,並採取跨部會合作,才能將疫情阻絕於境外,保障畜牧業安全。
(一)邊境管制:防範境外疫情入侵
1.高強度查驗:在機場、港口及小三通等入境地點,針對來自高風險疫區的旅客行李、郵包及快遞貨物進行100%的X光機查驗,並提高人工抽驗比例,嚴格阻絕非法肉製品入境。
2.邊境走私查緝:加強查緝邊境走私,防止未經檢疫的活體豬隻及肉品進入國內。
3.重罰違規者:對於違規攜帶豬肉及含豬肉製品入境的旅客,處以高額罰款,以遏止違法行為。
4.國際合作: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及其他國家合作,掌握全球疫情動態,強化動物防疫措施。
(二)國內防疫:強化養豬場生物安全
1.禁止廚餘養豬:禁止使用未經高溫(中心溫度90℃以上並持續1小時)處理的廚餘餵食豬隻,避免病毒透過廚餘傳播。
2.加強生物安全管理:
(1)人員與車輛管制:限制人員及車輛進出養豬場,所有進出人員和車輛都需徹底消毒。
(2)消毒措施:養豬場內外定期清潔及消毒,特別是車輛、設備和人員的鞋子。
(3)專屬裝備:工作人員應更換專屬工作服和鞋靴。
(4)訪客管制:盡量減少訪客,必要時需徹底消毒或淋浴後才能進入。
(三)豬隻健康監測:
1.新引入豬隻:需隔離觀察至少兩週,確認健康無虞後才能混入豬群。
2.野豬隔絕:飼養區應設立雙層圍欄,防止家豬與野豬接觸。
3.落實移動管制:在發現疑似案例時,立即實施活豬禁運、禁宰等管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四)強化通報機制
1.建立完善的通報系統,鼓勵養豬戶、獸醫師等相關人員主動通報可疑案例,以便及時處理。
2.滾動式調整防疫策略:根據疫情發展和專家意見,持續檢討並調整防疫措施。
3.應變中心與跨部會協作
(1)成立應變中心:由政府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整合農業部、財政部、環境部等各部會,共同執行防疫工作。
(2)協調指揮:由專責指揮官協調各部會,確保防疫行動一致且有效。
(3)異常緊急通報:豬隻若出現高燒、皮膚紫斑、內臟出血等疑似非洲豬瘟症狀,應立即通報。
(五)銷毀與處置
1.撲殺與清運:一旦確定疫情,立即撲殺場內所有豬隻,並進行安全清運及無害化處理,徹底銷毀受污染的動物及產品。
2.適當處理:受污染的豬隻相關製品,必須以適當方式處理,防止野豬或其他動物接觸。
3.高溫可破壞:病毒在高溫環境下會被破壞,因此,經過合法屠宰且充分加熱的豬肉產品(如滷肉、火鍋肉片、香腸等)。
4.低酸性罐頭食品經過高溫商業滅菌,即使含有病毒核酸片段,也無感染力,食用上是安全的。
資料來源:黃錦城博士
圖片來源:環境部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