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
食品法規

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第十條

🎯影響對象:

  • 須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之食品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為有效管理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之情形,修正第四條及第十條。

 
⚠️注意事項:本修正自115年7月1日施行。
 
 

原文發布日期:20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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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