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並自即日生效。
🎯影響對象:
-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業者
💡本次修正重點:
- 為加強食品添加物規格之管理,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配合「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之規格標準修正,爰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食用紅色七號鋁麗基」,本次主要修正「鹽酸不溶物」及增列一篇參考文獻。
原文發布日期: 115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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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