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自115年1月1日起,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將電郵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及其代理人,轉請查照。
🎯影響對象:
- 食品輸入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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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合114年8月21日公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自115年1月1日起,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不符合規定者,本署將經由邊境查驗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下稱IFI系統),電郵核發查驗不符合通知予報驗義務人及其代理人,亦可於IFI系統(網址:http://ifi.fda.gov.tw)下載列印。另請報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於期限內至IFI系統回覆複驗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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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及相關產品除外之產品查驗不符合通知書,仍請至受理港埠辦事處領取。
⚠️注意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