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自115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進口日),針對 印尼「1901.90.99.00.1 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產品採逐批查驗且不調降其查驗方式,檢驗甜味劑
🎯影響對象:
· 各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與報關/報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
· 食品輸入業者及印尼「米粉、米苔目、粄條、泡麵、螺螄粉等調製品」之相關進口商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 管制事由:印尼輸臺之「調製品」(貨品分類號列:1901.90.99.00.1)產品,因近6個月內檢驗不符合已達11批,衛福部食藥署依法採取邊境管制。
· 採逐批查驗:自 115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1月19日止(以進口日為準),針對印尼「1901.90.99.00.1 其他第1901節所屬之調製品」產品採逐批查驗且不調降其查驗方式,檢驗甜味劑。
· 管制屆期措施:管制期滿後,如經評估有延長管制期限之必要時,將公布於本署署網邊境查驗專區。
· 業者自主管理要求:
1. 輸入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與供應商管控;符合規定者應訂定食安監測計畫、辦理檢驗並保留紀錄。
2. 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販賣、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3. 違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歇業、停業或廢止登錄(廢止後 1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原文發布日期: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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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台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
整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