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年節食品抽驗結果
為保障消費者採購年節應景食品之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農曆年前至臺北市賣場、傳統市場、餐飲店、食品行等地點進行年節食品抽驗,共計抽驗花椒、竹笙、菇類、米濕製品、白木耳、花生製品、金針、烘焙食品、生鮮蔬果、堅果加工、即食豆製品、生鮮肉品及其加工品、生鮮水產及其加工品等計181件,其中20件產品不符規定,含17件品質檢驗不符規定(2件標示同時不符規定) 及3件標示不符規定(名冊詳如附件)。
此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著色劑、甜味劑、保色劑、殘留農藥、動物用藥、黃麴毒素、硼酸及其鹽類、重金屬、邦克列酸等,依品項擇定檢驗項目,品質檢驗結果以白木耳不合格率最高(40%,4件/10件),其次為生鮮蔬果(36.4%,4件/11件)、菇類(33.3%,2件/6件)、花椒(25%,1件/4件)、竹笙(20%,1件/5件)、水產加工品(16%,4件/25件)、肉加工品(10%,1件/10件)。分析17件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產品違規原因為4件「生鮮蔬果」、4件「白木耳」、1件「猴頭菇」、1件「花椒」分別檢出1-9項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1件「竹笙」及1件「巴西蘑菇」檢出重金屬鎘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3件「蝦米」檢出漂白劑二氧化硫;1件「烏魚子」檢出甜味劑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鹽及糖精;1件「牛肉干」檢出防腐劑己二烯酸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重金屬不符「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沒入銷毀及依同法第48條第8款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品添加物含量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9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專案同時執行包裝食品之標示檢查,其中5件產品不符合規定,違規原因為「 烏魚子」2件;「開陽(蝦仁)」、「香瓜子」、「開心果」各1件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2條第1項規定,分別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及第47條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臺北市衛生局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屬實,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於選購年節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店家或網路電商平台購買外,儘量選擇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並確認網站有清楚明確標示產品資訊,購買後亦應依標示上建議的保存方式儲存,冷凍食品應避免反覆的解凍與冷凍,即食產品則應儘速食用完畢。食品製造業者應確實控管製售產品之品質衛生,並確實、完整的將產品資訊標示於外包裝,而賣場及一般販售業則應落實自主管理,另建議消費者勿過量食用加工食品,並搭配足量水分的攝取,多食用當季新鮮蔬果,以維護健康。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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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台北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