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 114年度肉加工品動物成分鑑別抽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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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 114年度肉加工品動物成分鑑別抽驗結果

為了解目前市面上肉加工食品在製作時是否混摻與標示或品名不符的肉品,以避免破壞消費者飲食禁忌並維護民眾權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針對市售肉加工品進行動物性成分鑑別,114年11月至夜市鐵板燒、蒙古烤肉餐飲業、火鍋店、牛排店、肉品連鎖店、傳統市場等處抽驗市售肉加工產品,檢驗動物性成分共計29件,檢驗結果2件不合格,不合格率6.9%(詳如附件名冊)。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外包裝標示應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項目,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及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如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亦須標示於產品外包裝,如有標示不實,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至40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產品應清楚標示並完整揭露產品資訊,以維護民眾健康與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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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臺北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