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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成果

為確保國內食品製造業者產製國產嬰幼兒穀物類之輔助食品及副食品的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共完成查核28家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副食品製造業者、抽查63件產品標示及抽驗40件嬰幼兒穀物類之輔助食品及副食品或其使用之穀物類原料或油脂類原料。其中2家業者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8件(3家)產品標示不符規定,標示違規樣態為成份未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等,轄管衛生局皆已依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15萬元整,其餘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查核及抽驗結果如附件。

本次專案除查核業者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之符合性外、亦查察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等事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並抽驗相關原料或產品。

食品製造業者應確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安法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未置衛生管理人員,涉違反食安法第11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相關查核事項,倘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食品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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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圖片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匯流新聞網、yahoo!奇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