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食品法規

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並自即日生效。

🎯影響對象:

  • 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低酸性食品(俗稱低酸性罐頭)

  • 辦理工廠登記之熱殺菌密閉容器包裝酸化食品(俗稱酸化罐頭)

  • 辦理工廠登記之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加工食品製造業者

  • 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上述重點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除稱二級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注意事項:本公告為配合GHP修訂而修正。
 
 

原文發布日期:2025/12/17

網址:連結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