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原應取得二級驗證之規定。
影響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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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乳品加工食品、罐頭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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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配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廢止「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及乳品加工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罐頭及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食用油脂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即日生效。
⚠️注意事項:另有新增應取得二級驗證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