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草案
食品法規

預告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草案

🎯影響對象:

 

  • 進口「食品」業者
  • 針對「進口食品」進行監控或自主檢驗之業者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審查費不足新臺幣(以下同)四百五十元以每件四百五十元計收,並新增申請中文標示改正或產品改製,收費每件一千元。
  • 修正臨場費部分:同一報驗義務人申報之產品存置於同一處所,每一檢查人次計收七百五十元、查驗業務於查驗機關於港埠之倉儲、貨櫃場內之派駐辦公處者,每一檢查人次計收四百五十元。需至具結先行放行地點取樣或查核之產品,每一檢查人次,計收一千五百元。
  • 修正延長作業費部分:平日上午六時至八時三十分或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十時,每人次六百元、假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十時,每人次一千五百元、每日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前,每人次三千元。
  • 修正通知書費,每份二百元。
  • 修正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每件收二百元。
  • 修正檢驗費項目。
 
⚠️注意事項: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114年8月22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原文發布日期:2025/8/21

資訊來源: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整理單位:財團法人台灣食品產業策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