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114年公共運輸場站及周邊賣場附設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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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公共運輸場站及周邊賣場附設餐飲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為提升公共運輸場站內部及周邊餐飲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4年9月至10月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公共運輸場站內部及周邊(非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附設餐飲場所,查核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產品責任險、逾有效日期食品或原料、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標示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等,並抽驗相關產品。
 
 
       本次專案共查核129家,查有部分業者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及來源文件保存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複查合格;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原料;抽驗272件成品及食材,1件豆製品檢出防腐劑不合格,2件自製飲品複抽驗仍檢出腸桿菌科不合格,違規業者及產品均由轄管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處辦,總計裁處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整。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如有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分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另食品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供應餐食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衛生機關將持續加強餐飲業者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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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