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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新聞

114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為維護民眾食用現場調製飲料及冰品之食用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度現場調製飲品及冰品稽查專案」,查核現場調製飲料業者及現場調製冰品業者398家,抽驗430件,相關違規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

 

本次專案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及保存來源文件等缺失,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限期改正並複查合格;查獲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及3家食品原料逾有效日期。另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查核計24家業者總糖量、總熱量、總咖啡因含量等不符規定;同時抽驗飲料、冰品及配料等檢驗「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其中6件飲料及冰品不符規定,相關違規情事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處辦完竣。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應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

 

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者,將違反食安法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具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之餐飲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險,倘未依規定投保或產品責任險逾期未續保,將違反食安法第13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將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業者製備流程應符合衛生安全,倘製備飲冰品不符衛生標準者,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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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圖片出處: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