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食安資訊 「114年輕食料理餐飲業及販售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食品新聞

「114年輕食料理餐飲業及販售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

近年以「水煮」、「清蒸」及「舒肥」等烹調方式標榜健身或養生之餐食盛行,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保障民眾食之安全,於114年6至7月間,聯合各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137家輕食料理餐飲業及45家販售業執行查核,共抽樣即食食品等產品342件,查核結果,1家技術證照持證比率不符規定、2家標示不符規定,3件產品不符衛生標準,另查獲原料供應商1家包裝食品標示不實及2家包裝食品未完整標示。

 

前述違規業者,已由轄管衛生局依法處辦,累計罰鍰新臺幣32萬元整,其餘業者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本次專案查核重點包含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業者登錄情形、產品責任險、定型化契約(食品通訊交易、禮券)、產品標示、原料來源及逾期食品等項目,並抽驗含生鮮即食蔬果、自製飲料等高風險即食食品。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經公告之餐飲業等業別,應置一定比率技術證照專業人員;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牛)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應標示原產地;食品標示應依規標示;違者分別違反食安法第12、25及22條,依同法47條可各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品名標示健康字樣,違反食安法第28條規定,依同法45條可處4萬元以上4百萬元以下罰鍰; 製售產品不符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複抽驗不合格,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依同法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業者應確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衛生機關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衛生,將持續執行相關查驗,保障消費者餐飲衛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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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圖片出處:中天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