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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容器具安心食在

為確保食品容器具品質安全,提升市售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材料之標示合法性,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執行「114年度含塑膠材質食品容器具或包裝稽查專案」,查核五金百貨大賣場等販售場域,共稽查食品容器具標示15件及抽驗4件,抽驗結果均符合規定,惟其中1件「9 oz 冷/熱免洗咖啡杯」,產品包裝疑未依規定標示,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


 本次抽驗品項涵蓋塑膠碗、矽膠保鮮蓋、紙杯及冷水杯,檢驗項目包含材質及溶出試驗、塑化劑、蒸發殘渣等,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外,也針對食品容器具販賣場所查核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業者登錄及食品容器具標示等項目,查核結果亦均符合規定。


衛生局提醒食品容器具及包裝材料製造業者,為提供消費者明確之食品容器具產品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款規定「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0.2公分。」,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或本體上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以如實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為維護食品安全與消費者健康,餐飲業者於製備、盛裝及販售食品時,應選用標有「供食品接觸用途」或等同意義字樣之餐具或包裝,並確保其保持乾燥清潔,食品接觸面應平滑無變形、破損、裂縫、缺口或鏽蝕,以防止污染及確保食品衛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或容器,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等相關規定,衛生局亦將持續加強稽查及抽驗,為消費者飲食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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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