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規
餐飲業者應依規定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並維持保單有效性,檢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製作之宣導圖卡1份,轉請查照。
🎯影響對象:
- 食品業者
💡本次來函重點摘錄如下:
- 食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經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衛授食字第1101302156號公告修正「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規定:「⋯二、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以下簡稱食品業者),其業別及規模如下:⋯(三)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三、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未依規定投保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